大连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与乙方(开户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本行业务规章制度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包括人民币定期、通知存款等非结算账户以及人民币借记结算账户等存款类账户。其中,人民币借记结算账户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第二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账户服务功能,并应符合该服务功能的条件,同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第三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如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受理后,乙方应对所开立账户及登记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四条 乙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乙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乙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第五条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或变更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乙方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乙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甲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乙方同意按要求向甲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乙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1.对乙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2.乙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第九条 乙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甲方与乙方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乙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对小额账户、长期不活动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余额为零的账户进行销户,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小额账户、长期不动户及零余额账户的具体标准与处置办法以甲方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甲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乙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乙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由乙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账务活动,下同。)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不利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发现乙方与恐怖活动相关或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甲方有权立即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全部个人结算账户及资产立即进行冻结。甲方在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时,发现乙方或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活动具有可疑交易特征时,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身份和交易信息的核实;在无法联系上乙方或甲方经调查、核实、分析后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乙方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乙方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采取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乙方同意,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甲方被冒用账户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乙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如乙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甲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根据系统内记载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挂失、大额存取款、换凭证等需要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乙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乙方承诺及时按甲方业务流程进行更新。乙方先前留存的身份证件在账户使用期内发生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及时进行证件变更的,甲方有权停止该账户的一切活动,直至乙方变更证件为止。由于乙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准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预留在甲方的手机号码可用于接收短信通知、接收验证码、网上转账等重要业务,乙方务必预留本人手机号码,如因预留他人手机号码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甲方须配合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乙方发起对账时,应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要求提供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资料及信息,甲方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乙方同意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等,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个人业务或与个人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业务服务等);②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同意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随之作出相应调整。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乙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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